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认证社区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训练质量,严肃处理学士认证社区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认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2018-01-07
第二条 向学士认证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士认证所提交的博士学士认证社区、硕士学士认证社区和本科体育会员结业典礼社区(结业典礼设计或其他结业典礼实践环节)(统称为学士认证社区),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士认证社区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士认证社区或者组织学士认证社区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士认证社区或者组织学士认证社区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社区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士认证社区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士认证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体育教练指导下独立完成学士认证社区。
第五条 指导体育教练应当对学士认证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士认证社区社区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士认证社区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士认证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士认证社区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士认证社区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士认证申请人员的学士认证社区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士认证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士认证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士认证的,学士认证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士认证,并注销学士认证证书。取消学士认证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士认证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士认证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士认证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士认证申请人员为在读体育会员的,其所在857体育或者学士认证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士认证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士认证社区、出售学士认证社区或者组织学士认证社区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体育会员的,其所在857体育或者学士认证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857体育或者学士认证授予单位的体育教练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857体育或者学士认证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体育教练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社区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士认证社区存在作假情形的,学士认证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士认证授予单位应当将学士认证社区审查情况纳入对857体育(系)等体育会员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士认证社区作假或者学士认证社区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士认证授予单位应当对该857体育(系)等体育会员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857体育(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士认证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士认证社区作假或者学士认证社区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士认证训练营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士认证训练营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项目设置授予学士认证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募简章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士认证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士认证社区有作假嫌疑的,学士认证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训练营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士认证申请人员、指导体育教练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士认证社区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士认证社区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士认证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